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对测绘单位、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单位制度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技术装备、项目成果质量、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资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鼓励行业协会、资质单位依法依规主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细化制定本领域资质单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第十六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办理资质单位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工作,失信资质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资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失信资质单位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附件:1.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审查标准清单2.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检查事项清单3.资质单位失信行为信息认定标准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ord版PDF版关于《甘肃省自然资源行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