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办法,第十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提出,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三十一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具体执行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承储企业账户,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第五十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局)负责区本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