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要求报市政府审批,市主管部门应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标准及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市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主体,市主管部门应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市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公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评审分配结果、绩效信息等(涉密等不予公开事项除外),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相关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主管部门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及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财政预算评审,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要求申报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市本级专项资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