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江门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2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且取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认定、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及农产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下统称“农业品牌”)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是指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产品统一开展产品品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是指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各地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级组织评价入库并发布的主体,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较大生产规模是指获得农业品牌的主体种植或养殖相应认定产品的规模,种植业类“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绿色食品的较大生产规模标准为:(一)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养殖业类“粤字号”农业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绿色食品的较大生产规模标准为:(一)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达到800头以上,(一)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产品品牌、“粤字号”农业品牌创新培优实践点认定、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若该产品(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除外)同时达到较大生产规模标准,(一)同一主体一年内新增获得本办法第二条的两个或以上农业品牌的,(二)同一主体的两个或以上产品在一年内准予续展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三)已领取新增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主体,(四)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年度内已领取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新增农业品牌基本奖励,已领取奖励资金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追回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