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承担景区的统筹协调、规划发展、资源保护、服务保障等职责,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建设,景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第十条州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保护、利用、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景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个人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景区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第三章资源保护第二十条景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第二十三条景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㵲阳河水域生态系统保护,第二十四条景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对沿河景观带、历史街区、传统街巷等历史城区的建筑风貌、绿化景观、广告设施等进行巡查与评估,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七条景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景区相关规划和旅游发展需要,提升资源保护、旅游服务、安全监管、应急响应等管理效能,第三十条景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机制,第三十一条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旅游服务、企业服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