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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建筑材料试验室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03-27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陇市监罚〔2026〕Z-3号案件名称西和县建筑材料试验室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案违法企业名称西和县建筑材料试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MA72EHKCXY经营者姓名郭春枝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未设置样品室及留样室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第一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30000元罚款,2、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7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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