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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6-03-27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精神,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治区和兵团一体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自治区、兵团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协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自治区、兵团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力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进,为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八、加强组织实施自治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策、完善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委托办理机构做好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及业务经办服务,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职业伤害保障费用的征收和信息回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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