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2026年第24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于2024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2024年第167号)明确,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截至2026年2月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跨关区退货共计退货38.13万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节省了企业将退货商品长距离运回原出口地的物流费用和时间成本,退货周期的缩减有助于企业更快处理售后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对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因滞销或退货原因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不含食品),此次出台的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