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指导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创新能力建设、开展运行评价,中央管理企业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第二十条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