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海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公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予以公示,第三条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工作,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条件:(一)取得海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机关发现后依职权或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注销注册申请,(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申请,(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被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第三章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受理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海南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继续教育,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三章培训与登记第十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不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省级住建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和职责工作范围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第二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