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等为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活动提供服务的,第四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分别对所运营的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及安全保护承担主体责任,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对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对分发的互联网应用程序、智能终端厂商对预置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依法履行审核义务,第五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个人信息,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对掌握的属于通信秘密的个人信息,第十三条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在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第十九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与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和安全保护责任及违约责任,确保软件开发工具包实际个人信息收集和权限调用行为与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声明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允许互联网应用程序按照不同功能需要对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管理配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应当在产品官方网站、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提供有效的、易于访问的投诉举报渠道,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应当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第三十七条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违反本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