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件精神,现就自贸区营口片区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资质考核标准,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资质延续事项从2026年7月1日后按此标准施行),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标准核对配备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上述证件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系统”或“其他省份平台”予以核验,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除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B级以上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会保险、任职文件)等信息,同一技术负责人业绩在一年内不得被用于不同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