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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莘县人民政府 | 2026-03-12
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成功后,第七章开发利用监管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开发期限等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第三章入市主体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成功后,第七章开发利用监管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开发期限等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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