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现将《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第九条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的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用于分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损失,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指导下制定合作银行考核办法,第十二条托管机构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单户企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合作银行可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应向市工信局每月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比例分担,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托管机构未按照托管协议全面履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