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工作,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的,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二是按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40%缴纳土地溢价款,应按照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40%缴纳土地溢价款,权利人缴纳的土地溢价等相关款项,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市住建、资规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核算出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需缴纳的相关款项,权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上市交易手续、缴纳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款项后,可以在购买满5年并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应款项后依法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