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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锦彪诉被申请人广东雄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鲜瑞佳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亚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3-25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4.14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9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9793.10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37.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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