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注册规定》第六条,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按照《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二)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在进口申报时,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提高办事效率,海关总署提醒广大相关企业注意识别,(二)信息查询渠道,或参见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