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4.每个独立法人企业2022年限牵头或参与申报1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或农业良种工程项目,每个独立法人企业牵头的在研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或农业良种工程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每个项目负责人牵头的在研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或农业良种工程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支持强度不超过指南中明确的省财政资助资金额度,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合作单位须包括山东省境内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2:1,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支持强度不超过指南中明确的省财政资助资金额度,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合作单位须包括山东省境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