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蚝排拖带安全管理,第四条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蚝排拖带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依职责做好参与蚝排拖带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三)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做好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工作,依职责清理整顿参与蚝排拖带的“三无”船舶等非法船只,第三章蚝排拖带船舶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七条蚝排拖带应当使用以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一)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运输、渔业船舶,(二)依法纳入海洋乡镇船舶管理且船舶功率、尺度满足蚝排拖带要求的船舶,第四章蚝排拖带活动第十一条蚝排所有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蚝排拖带组织人)原则上应于拖带作业开始前24小时,第十二条两艘及以上船舶拖带同一蚝排时,第十五条蚝排拖带应保持良好秩序,第十九条蚝排拖带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文件下载:钦政办规2号(关于印发《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钦政办规2号(关于印发《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关联文件:图解:《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钦州市蚝排拖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