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6〕2号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请主体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详见附件1)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受理时间每年分三批次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初步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后将申报材料分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审核,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附件:1.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符合的条件2.申请资料清单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2026年3月9日附件1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符合的条件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3.报告应载明本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业务范围、主要收入来源及支出方向等情况,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章程或制度套用红色函头纸打印,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此项材料由省财政厅批量一次性函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