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招标人、招标代理加强评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周内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项目开工情况,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人员,违约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明确,人员变更审批部门应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监理合同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收取违约金,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落实“管项目必须管统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第四十六条结算评审执行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投资主管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对建设单位未审批先施工、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