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一批6种9批次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6种9批次产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产品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成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其立案调查,上述产品非当事人销售,无法提供销售价格和购进价格,无法提供销售价格和购进价格,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待售的涉案物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与货主的委托发货或存储协议、货拉拉运送的收货记录等相关资料,综合认定当事人为销售涉案物品的主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添加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6种9批次涉案产品属于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各物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