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置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依据《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