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本行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第三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为企业法人型和合作联盟型,企业法人型创新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认定、管理、考核等工作,第二章建设与认定第五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建设方向,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第九条申报合作联盟型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牵头单位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认真落实建设方案,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创新中心跟踪服务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企业法人型省级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创新中心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