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6年3月10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属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代建是指“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与改造主体签订代建合同,第四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应当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可与“三旧”改造项目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其他建设手续由改造主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就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标准以及改造主体和承接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协商形成意见后纳入项目改造方案,代建合同应当包括改造方案明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以及改造主体和承接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九条改造主体按照代建合同履行下列义务:(一)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阶段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征求承接单位意见,第十条承接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履行下列义务:(一)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阶段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提出意见,第十一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拨款申请等应当经承接单位确认后,第十三条改造主体可以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改造主体应当定期向“三旧”改造项目监管机构以及承接单位报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