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将工程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调整纳入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县级政府投资资金、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