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2021年12月为最后待遇期限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