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发现承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区级地方储备粮至少进行1次抽检,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制定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区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发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区级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