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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西安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西安市商务局 | 2026-03-10
第六条申请参展或申请联营参展的企业,第九条关于母子公司申请参展的条件如下:如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第十条联营参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展企业须为流通型企业(即贸易企业或工贸企业),第三章申请一般性展位提交资料第十一条符合展位申请资格的企业,第五章展位评分标准第十六条凡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第六章扣分第十八条交易团将对不配合相关工作、未按大会要求规范参展的企业予以扣分,第七章展位分配程序第十九条企业须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在线提交展位申请,同一企业在同一展区安排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视为违规使用展位:(一)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也视为违规使用展位:(一)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二)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三)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也视为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团部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依据交易团安排的《参展企业互相监督安排表》行使展位监督检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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