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鸿耀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兴凤与你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628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李兴凤支付以下费用:一、赔偿金6000元,二、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12月2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5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你单位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