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落实缴费补贴政策,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邮编:710000电话(传真):029-63915151电子邮箱:ncshbxc63915146@163.com附件: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十条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享受补贴对象总数测算补贴资金总额,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资金入账凭证等资料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条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日常经办工作,第二十一条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做好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纳入财政专户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八章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组织测算并依法依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