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了攀枝花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攀枝花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三、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西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发〔2023〕15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攀枝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西区细化内容)》(攀西府发〔2025〕3号)执行,(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安置,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于2026年3月5日发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6年4月3日前,由攀枝花市西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