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6年3月2日肇庆市鼎湖区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集体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条集体办幼儿园属公办性质,第二章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一类是由集体、组织举办并认定为省规范化幼儿园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直接认定为集体办幼儿园,通过申报可认定为集体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一年,第三章管理及职责要求第四条集体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六条集体办幼儿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第七条集体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按照规定执行,负责落实对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第四章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等政策,其办园经费主要来源于幼儿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财政资金补助,集体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的80%,第十四条集体办幼儿园法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