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指导清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和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第十二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贷款担保、担保审核、代偿、资金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贷款的,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奖补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回收、追偿、贷款贴息的申报以及贷款业务台账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九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