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指导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第五条各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推荐)者)均可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申请(推荐)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第六条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实行申请(推荐)机制,第二章认定标准和申请(推荐)要求第九条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申请(推荐)表,第三章评审第十二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受理申请(推荐)材料后,第十四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对通过审核的品种和技艺,第十五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根据评委会书面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第四章认定第十八条拟认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经公示无异议或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确定本次认定的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第十九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在其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次认定的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工作的评委会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省工艺美术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