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公布如下:一、优抚对象补助(一)政策背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6〕2号),(二)补贴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省级财政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元,省级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088元,(二)补贴对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三、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一)政策背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联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二)补贴对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四)资金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四、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一)政策背景2015年,《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5〕3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76号),将发放补助范围确定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二)补贴对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