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十一条验收专家和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委托,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通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项目负责人在省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中填报验收材料,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合规性和伦理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应在完成验收并公示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送验收材料,由专业机构汇总后向省科技厅报送验收结果和总结材料,第二十九条验收结论作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形成年度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及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的培训指导,由省科技厅另行委派专业机构重新组织验收,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和第三方审计专业机构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报省科技厅依据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