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交流,指导各县(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第二章申报批准与保护名录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历史文化价值论证,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第十二条经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第十七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一)市域“一城一市、一区一带、三片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总体格局,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联动工作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