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组织数据产业集群申报,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省级奖补资金,第六条各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数据产业集群组织申报、审核监管等工作,第三章支持对象和奖补标准第七条申请奖励的数据产业集群分为链条式数据产业集群和规模集聚式数据产业集群两类,第八条数据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一)数据产业集群以省大数据局认定公示结果为准,对数据产业集群的企业进行奖补,(二)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数据产业集群的企业开展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发展相关项目建设,(四)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项(次)数据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支持,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九条省大数据局发布数据产业集群申报通知,组织相关企业编制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方案,谋划对数据产业集群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相关企业按要求编制数据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第十四条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省级奖补资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