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春:本委受理你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因多次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导致无法直接或邮寄给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嘉劳鉴〔2026〕330421114号),内容如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9.2-24),5.9.2-24),5.8.2-14),鉴定结论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