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函字〔2026〕1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2026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示范区创建申报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示范区的保护对象,(三)示范区的保护对象,(四)示范区的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相关基础建设、政策制度、工作机制、激励措施等方面有资源保障,二、创建任务(一)夯实保护制度,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探索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机制,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对照申报范围、条件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附件2),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书》(附件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示范区创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附件:1.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书2.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