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形成《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6年2月11日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明确资产维护方式与责任主体,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第二十条承包租赁资产须监督合同履行,第三十条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示7天,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开展财务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