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程序设立,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要求统一规范管理,第九条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第十四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托管理政府出资,(二)对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的财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对政府以注资国有企业出资方式下的财政资金实施专账管理,第四章基金管理及风险控制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第六章预算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等情况将资金拨付至基金,收回的政府出资和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等可继续用于基金发展,第三十七条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一)基金采取受托管理模式的,具体支付比例如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可结合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最高按以下比例让利给基金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人: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三)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计入政府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