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示范区统筹、镇(街道)负责、村(居)落实、群众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治理工作,对发现的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问题及时处理,(四)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情况,做好以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管,公安机关: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运输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车辆进行路面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监管,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第九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双替代”用户是否使用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二)检查是否存在储存、囤积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行为,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清洁取暖台账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洁取暖政策和燃烧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危害,(二)发现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