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规范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规范经营者发行与经营核心行为(一)严格备案管理流程1.备案主体与层级: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预付卡消费业务的企业法人,2.备案要求:经营者备案时需如实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一律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且未整改到位的,(四)规范发卡与合同管理1.发卡限额: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2.台账管理:经营者应建立预付资金收支台账,三、健全商务领域监管工作机制(一)明确市、县(市、区)监管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预付卡消费管理工作,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发卡企业的备案、日常巡查、投诉处理,归集经营者备案信息、违法违规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信用数据,建立“风险警示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未备案、拒不退费、整改不到位的,(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聚焦超限额发卡、未备案经营、挪用预付资金、霸王条款、拒不退费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