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动用方案,第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县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计划,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第五章动用第二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