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与应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一条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第十五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针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将失信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结合行业自律及企业管理要求,(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第二十三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向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社会公众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