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约房经营,(一)公安机关1.指导和监督网约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2.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做好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查验和报送工作,3.监管网约房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维护工作,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运营者及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五)卫健部门1.指导和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网约房的卫生管理工作,(七)应急管理部门1.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1.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屋信息前,第十四条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第十七条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1.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将网约房经营者相关信息移送相应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网约房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出租人监管职责的,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