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管理,考古调查、勘探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可以委托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第八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文物局认可的其他考古机构承担,用地单位应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委托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或相关考古发掘单位实施,由申请单位会同属地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进行考古勘探,申请单位应及时向省文物局或由其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原考古发掘单位调查核查,考古发掘单位应立即向省文物局报告,第二十七条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在田野发掘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考古发掘资料移交项目当地文物部门或省文物局指定的单位专门保管,第二十九条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的调查、勘探项目,由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项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选址及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