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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 | 2026-01-23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第十二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第十四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单证信息至注册地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第十六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二十二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第二十五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地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第二十六条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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